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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首获公交车上摔伤依消法判决,判赔23万元

2010-12-15 11:23:09 来源:张锦伟


本律师首获公交车上摔伤依消法判决,判赔23万元

黄某,女,193834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黄某公交车上摔伤十级伤残案,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宁波公交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鉴定费计人民币232312.50元,赔偿黄某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共计237312.50元。这是本律师代理该类公交车内人身损害案件以来首次获得适用消法的判决。

该案原告黄某是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于20101022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2651元。该区人民法院于10102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1125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宁波公交公司抗辩称: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没有拉好扶手而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应适用消法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依消法起诉却以交通事故标准进行评残,没有依据并要求重新鉴定;并对赔偿项目及费用金额有异议。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亦申请法庭调取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公交车内部及车头共四段监控录像,以该证据证明系被告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的高度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而突然急刹车,原告猝不急防才摔倒的事实;原告系消费者,应适用消法获得赔偿。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主张的受伤致残的事实成立,认为被告宁波公交公司应当按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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