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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追尾摔伤十级二获依消法终审判决赔偿27.16万
2012-10-28 21:52:53 来源:张锦伟律师
本律师代理的丁某公交车追尾摔伤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28.3万元案,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2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下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于2012年7月31日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1646.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500元)、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改判残疾赔偿金38302元,不赔偿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无异议。其上诉理由:原判按杭州市标准(其实一审判决是按浙江省,作者注)计算的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赔偿不合理,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残疾赔偿金为38302元,公交公司系公益性质、财政补贴单位,只有有欺诈才可按消法赔偿,本案中公交司机并非故意或欺诈;按带有惩罚性的消法标准有违公平原则。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9月20日开庭进行了调查,本律师代理作为被上诉人的丁某发表了答辩意见,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代理丁某的本律师送达了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是本律师代理公交车内乘客受伤案以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的第二份依消法作出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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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女,1948年11月28日出生。 2013年3月30日晚19时许,原告华某乘坐被告杭州公交集团经营的B2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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