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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偏瘫四级伤残获赔21万元
2011-06-02 21:53:51 来源:张锦伟
石某,男,1932年2月20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车祸偏瘫四级伤残索赔24万元案,2011年1月4日法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认为原告石某颈椎原先存在退行性改变等疾病,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护理等级及参与度等重新鉴定。法院后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认为石某的伤残等级仍为四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但损伤参与度均建议为70%。由于本案鉴定期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10年度统计数据,原告石某为此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按新的赔偿标准判令肇事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等27.26万元,并提交了证明石某受伤前生活自理、能独立外出的证据。
本案于2011年5月17日开庭,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方认为部分金额计算不合理应进行调整;应当按照70%的参与度重新鉴定意见,对所有赔偿项目金额按70%的比例赔偿。本律师代表原告指出石某受伤前生活自理、能独立外出,损伤直接导致残疾结果,参与度与赔偿比例不应挂钩;并且强调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额度12.2万元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按比例赔偿问题,超过交强险部分才有可能按比例赔偿。在法官多次协调下,最后,保险公司同意先行赔偿交强险12.2万元,剩余金额按73%左右的比例由车主杨某赔偿8.8万元,合计赔偿21万元,于2011年6月17日前付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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