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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报道陶某公交车上摔伤案

2010-06-03 11:07:46 来源:钱江晚报


钱江晚报报道陶某公交车上摔伤案

公交车上摔伤,大妈获赔23

一起来看看这23万是怎么讨价还价得来的

 

  本报讯 昨天上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拿了厚厚的一叠材料,信心满满地来到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他要替一位在公交车上意外受伤的大妈作代理。

  这类官司,他以前打过好几起,处理起来自然游刃有余。然而,昨天的官司,却让他有些小紧张。因为这次,他准备“颠覆”原先这类索赔官司的“潜规则”,不以《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公民人身损害索赔,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索赔。

  “乘客坐上公交车,是消费者,两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出了事,公交公司就应该按照《消法》来赔偿。”张锦伟底气十足。他说,尽管以前类似的案件,公交公司和乘客之间都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的,但是只要有法可依,就可以改变“惯例”。对受害者来说,起诉案由的不同,索赔到的金额可以相差近20万。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130日中午,陶大妈给住校的孙子送衣服,在莫干山路登云路口上了70路公交车,走到公交车中间,突然,公交车一个急刹,大妈站不稳,人一下往前摔了下去。那一摔可不轻,医院检查发现,大妈的腰、肩胛、肋骨都有骨折,分别为八级、九级、十级伤残,花了不少医疗费,大妈的腰也弯不下来了。

  尽管公交公司作出了理赔,但数额上一直没能达成一致。陶大妈就委托了张锦伟律师,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张锦伟觉得,这样的案子应该按照《消法》来赔偿。

  “陶大妈坐车,和公交公司等于签订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现由于公交车急刹导致了乘客受伤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乘客作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交公司出庭应诉的是两位公司员工,其中一位姓赵,是公交三公司客运科的。昨天,双方坐下来后,气氛还算融洽。

  法官问,“双方需要调解吗?”

  双方都点点头,“可以。”

  调解不太讲究程序,大家各自表明意思,法官从中调和一下。索赔官司的调解就是讨价还价。张锦伟把自己按《消法》索赔的意见又说了一遍,“按这个赔法,我算过了,你们要赔36万多。”

  姓赵的工作人员摇摇头,不同意这个观点,“国家四部委早有定义,公交事业不是营利性质的,是公益性的,所以不能完全按照《消法》来赔,以前没有这个先例,都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按照他们的算法,只能赔16万多。

  双方提出的数额差距太大,法官希望大家都让让步。

  “两个数字加起来除以2,双方为打官司都要冒风险,现在各自都降50%。”张锦伟说。

  公交公司的两个员工一盘算,“26万?太高了,这个说法没有道理。最多22万。”

  法官听着,脸上有些笑容了,大概听出了调解成功有望的信号,“快接近了,这样吧,大家再让让,都谈到这了,各自折中,24万。”

  “23万。”“不行,23.5万。”

  “好好好,23万成交,诉讼费大家再分一下。”“成。”

  本报记者 娄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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