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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左足骨折十级伤残获赔11.41万元
2015-04-24 14:12:20 来源:张锦伟律师
彭某,女,
事故后,西湖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胡某驾驶机动车行车中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不负事故责任。浙A31**S号小型客车登记人为被告二吴某,车辆由被告三永安保险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彭某于2014年11月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吴某及永安保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149632.08元。
西湖法院将此案进行庭前调解,12月25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彭某110000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付清,吴某赔偿403元(此前已预付彭某的3698元现金不要求退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4元。三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院随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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