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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客车车祸乘客受伤种植9颗牙索赔14.16万元
2013-04-18 21:17:28 来源:张锦伟律师
王某,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
2010年1月21日16时多,王某乘坐瑞安至温岭客运班线车(车牌号浙JC***3)由瑞安回温岭。17时44分许,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227公里+300米处(乐清虹桥境内)时,车辆碰撞右边护栏,翻落于落差8.90米的路外,造成王某等8名司乘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王某头部、右胸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多颗牙齿松动等,住院72天。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王某右侧九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牙齿脱落8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遗症双眼复视视觉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经温州高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车牌号浙JC***3大客车登记所有人及该瑞安至温岭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主体,均为大钟公司。
事件发生后,经王某提起诉讼,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扣除被告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47500元后,由被告赔偿原告王某272283.30元,后续牙齿种植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王某于2011年至2013年陆续到西安、上海等医院种植了9颗牙齿,花去医疗费、交通住宿费10多万元。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于2011年4月7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牙齿种植医疗费125334.70元、交通费5633.60元、住宿费10636元,三项共计人民币141604.30元。温岭法院已受理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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