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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腰椎摔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4.3万元
2013-02-18 15:58:52 来源:张锦伟律师
李某,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
2012年8月26日下午2时30分许,李某在三里亭公交站乘坐304路公交车。车辆在行驶至秋涛路机场路南口时因司机突然急刹车,致使在车厢中部尚未就座的李某摔倒至车厢前部,致腰部受伤,被送往邵逸夫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5天,出院后卧床休息3个月。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腰椎畸形愈合且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经过手术,造成李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李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但希望通过协商、和解方式在过年前处理而尽量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29日,本律师代理林某,向市公交集团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主张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不包括市公交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
在协商和解过程中,市公交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出若李某作出让步,市公交公司认可按消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打折计算后予以赔偿。本律师一方面为李某争取利益,另一方面按李某的不经过诉讼程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快达成和解的要求,与市公交集团公司多次协商沟通,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市公交集团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计24.3万元,于2013年2月5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本案在一周时间、以自行和解方式结案,李某在过年前顺利领取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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