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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股骨粗隆骨折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18万余元
2012-12-10 20:30:27 来源:张锦伟律师
林某,男,1953年出生。
2011年3月的一天,林某在本市乘坐198路公交车,因司机突然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内尚未就座的林某摔倒,致其右髋部、头部等处受伤。后林某被送往浙二医院等处医治,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行切复内固定术,术后康复治疗,后又进行了内固定拆除术,两次住院共计60天。林某的伤势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林某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其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分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经过两次手术,造成林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林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林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但希望通过协商、和解方式处理而不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20日,本律师代理林某,向市公交集团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主张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不包括市公交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
在协商和解过程中,市公交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出若林某作出让步,市公交公司认可按消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打折计算后予以赔偿。本律师一方面为林某争取利益,另一方面按林某的不经过诉讼程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快达成和解的要求,与市公交集团公司多次协商沟通,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市公交集团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计18万余元,于2012年12月6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本案在半个月时间、以自行和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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