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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车祸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一审获赔8.25万元

2011-12-13 22:26:31 来源:张锦伟


桐乡车祸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一审获赔8.25万元

本律师代理的马某车祸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1130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于马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马某以城镇标准索赔残疾赔偿金有异议,对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交通费、鉴定费有异议,认为马某未提供受伤前一年的暂住证以及期间取得固定收入的证据,不能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提出了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过长,计算标准偏高,交通费票据与就医时间不符,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等抗辩意见。

本律师作为原告马某的代理人,提供了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出具的、派出所盖章的居住登记证明,提供了马某在20091-20103月期间,先后在桐乡市区的茶馆、超市、网吧和被服厂务工并取得固定工资收入的书证、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来证明马某受伤前一年居住于城镇且取得固定收入,并且在城镇生活消费,完全符合按城镇标准进行索赔的条件;马某髋关节功能障碍,对身体伤害较大且至今不能正常行走,鉴定结论给出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按相关标准评定,客观公正,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作为依据据理力争,指出误工费应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护理费用按医院护工工资标准计算符合规定,营养费本系酌定,马某主张的数额合理,交通费确有因事故家属前来探望的支出应予以赔偿。庭审结束后,因保险公司拒绝调解,2011127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82472元,顾某赔偿14元(扣除已支付40214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顾某承担诉讼费447元。

本案现处于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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