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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公交车急刹摔伤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14万元
2011-05-12 13:56:15 来源:张锦伟
原告:金某,女,1932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0年5月23日早晨7时许,金某在本市下城区建国路口公交站,乘上5路公交车,在车厢中部上台阶到后部时,已经起步的车辆突然急刹车,金某从台阶上摔至车厢中部的地板上,致左肩部、左胸部等处受伤,被送往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等,住院88天。经金某委托司法鉴定,2011年3月1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金某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畸形愈合、肩关节结构改变致左上肢功能丧失20.53%,评定为两项十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护理费用,但对本案的赔偿经双方协商不成。金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63516.91元。
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并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对于金某构成交通事故两项十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公交公司是公益性企业,金某是70周岁以上的老人,乘车是免费的,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赔偿3万元左右。本律师作为原告金某的代理人,阐述了原告是消费者,有权选择并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计算自己的损失,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经法官调解,除已支付51000元医疗费、护理费外,公交公司同意再赔偿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40000元,于2011年5月4日前付清;公交公司承担诉讼费。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现公交公司已经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顾某已经拿到140000元的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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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女,1948年11月28日出生。 2013年3月30日晚19时许,原告华某乘坐被告杭州公交集团经营的B2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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